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吕*和与江苏**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吕*和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冻结被告江苏**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吕*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第一款、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冻结被告江苏紫**司银行存款31万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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