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**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**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徽海**任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安徽海**任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其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安徽海**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**限责任公司的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30494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安**责任公司负担15247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