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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与安徽**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与被告安**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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