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**限公司与被告段*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徽**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安徽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,451元,减半收取725.5元由原告安**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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