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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**限公司与段*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**限公司与被告段*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徽**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安徽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,451元,减半收取725.5元由原告安**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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