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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市**责任公司与曹**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(反诉被告)绍兴市**责任公司诉被告(反诉原告)曹**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与反诉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与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可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绍兴市**责任公司撤回起诉。

准许反诉原告曹**撤回反诉。

本诉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,由原告负担。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反诉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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