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**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台**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台州市**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台州市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190元,本院依法收取595元,由原告台**务有限公司负担,交纳本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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