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与被告蚌埠**体育旅游局、中国建**任公司、蚌埠**文化馆、第三人北京中招国际**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朱*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朱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朱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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