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受理原告曾**与被告湖*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湖南洞**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,原告曾**以即将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曾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曾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原告曾**自愿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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