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与被告株**限责任公司、湖南省*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颜向军、深圳市**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陈*申请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撤回对被告株洲市**责任公司、湖南省*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颜向军、深圳市**限公司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3800元,减半收取6900元,由原告陈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