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位权纠纷一案,武*民法院作出(2013)武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,本院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标的总额27万元,已执行了0元,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、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54条第1款第(11)项、第257条第(6)项、《中央*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》第3部分第8条(2)项、9条(1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3)武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。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,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