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凤田与被告魏*代位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凤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于凤田撤回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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