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*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(2013)涧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*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*、赵*,被上诉人*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*,被上诉人*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*、郭*,原审第三人云南*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*及委托代理人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(2013)涧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