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李**、胡**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关于张*申请执行李*、胡*代位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北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,因被执行人李*、胡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现查明被执行人李*、胡*名下有位于安阳市房产两套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、《最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三十八条以及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被执行人胡*名下位于安阳市房产一套。查封期间,不准毁损、转让或用于抵押。查封期限为三年。

查封被执行人李*名下位于安阳市房产一套。查封期间,不准毁损、转让或用于抵押。查封期限为三年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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