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李**、胡**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关于张*申请执行李*、胡*代位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北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,我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*、胡*送达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。责令被执行人李*、胡*于2015年7月1日前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。但被执行人李*、胡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《最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冻结被执行人李*、胡*下银行存款500000元。冻结期限一年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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