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刘*与被告虞城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李*位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已和解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美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75元,减半收取537.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李**与灵宝市滨**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马*与任*、裴**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常**与郭**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李**、胡**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李**、胡**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窦**、李**与李**、第三人全有成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李**、第三人全有成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**与湖南建**有限公司、长沙市芙**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铁七局武**司、第三人肖**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潘*与被告黄**永安财产保**中心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