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诉被告李*、第三人全有成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审查后认为,原告张*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*撤回对被告李*、第三人全有成的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3300元,减半收取1650元,保全费1370元,合计302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,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
窦**、李**与李**、第三人全有成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灵宝市滨**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刘**与虞城县*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李**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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