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与被告湖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袁高农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,因原告陈*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1470元,减半收取735元,由原告陈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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