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陈*与被告湖*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袁高农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与被告湖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袁高农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,因原告陈*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1470元,减半收取735元,由原告陈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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