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黄*军诉被告湖南建明中油*限公司、长沙市芙*村民委员会、第三人长沙*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黄*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请求准许撤回对湖南建明中油*限公司、长沙市芙*村民委员会、长沙*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黄*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黄*撤回对被告湖南建明中油*限公司、长沙市芙*村民委员会、第三人长沙*限公司的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79925元,减半收取为39962.5元,由原告黄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