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窦*、李*诉被告李*、第三人全有成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窦*、李*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查明
本院审查后认为,原告窦*、李*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窦*、李*撤回对被告李*、第三人全有成的诉讼。
案件受理费9100元,减半收取4550元,保全费3170元,合计7720元,由原告窦*、李*负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,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