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武汉**限公司与王*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武汉*限公司与王*代位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(2014)鄂*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,该判决书生效后,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。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4日达成协议,被执行人王*以其持有的荆州市*有限公司20%股权作价2390991.89元抵偿债务。该协议签订后,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书面通知荆州市*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李*、候美清在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,现已逾期均视为放弃。对该协议本院予以准许。另在执行中,本院查封了王*持有的荆州市*有限公司80%股权。据此,依照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四百九十一条、第四百九十三条、《最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一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执行人王*持有的荆州市*有限公司20%的股权归申请执行人武汉*限公司所有,对王*持有的荆州市*有限公司的股权解除冻结;

二、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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