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范**诉路福生、董**、耿**代位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武民初字第603号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,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已依法受理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、最*法院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万元及利息,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,剩余债权数额为27万元及利息。

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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