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与被告四川雅*有限公司、四川*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过程中,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703元,由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