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双流县**机制砖厂与四川雅**有限公司、四川**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与被告四川雅*有限公司、四川*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过程中,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703元,由原告双流县兴隆金凤页岩机制砖厂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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