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邓*与被告重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陈*、第三人叶长碧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邓*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邓*的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邓*撤回起诉。
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43元,由原告邓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
北海**开发公司与北海川**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与覃雪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蒲*与重庆市**有限公司,重庆**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北海**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川**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海东**开发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
赖**等人与天安保险清远支公司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、第三人某建设集团、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德才、第三人朱**、朱**、荣县盐**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诉红河惠**有限公司、广东电**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自贡市建信化**玻纤有限公司、第三人四川**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、杨**、杨**、杨**与被告中国太平**山中心支公司、第三人金**、文山州**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