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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**与重庆星**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邓*与被告重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陈*、第三人叶长碧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邓*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邓*的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邓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43元,由原告邓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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