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德才、第三人朱*、朱*、荣县盐*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,以结合案件证据材料为由自愿撤回起诉,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8783元、减半收取9391.50元,诉讼保全费5000元,合计14391.50元,由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