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赖**等人与天安保险清远支公司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赖*、康*、黄*、赖*与被上诉人天*清远中心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,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(2012)清城法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、违反法定程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(2012)清城法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,由本院予以清退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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