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诉被告覃雪花、第三人来宾市*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,原告李*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诉被告覃雪花、第三人来宾市*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李*表示已在庭外与被告及第三人和解,原告李*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,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800元,减半收取400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