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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寿财**圳市分公司与伍士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权纠纷一案,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原告向*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*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8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204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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