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宗地建*限公司诉被告红河惠*有限公司、第三人广东电*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师宗地建*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,未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1899元,减半收取15949.5元,由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