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*与被告阚*、北京龙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师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师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师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,由原告师*负担,已交纳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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