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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**与北京龙**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师*与被告阚*、北京龙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师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师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师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,由原告师*负担,已交纳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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