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北京嘉*限公司(以下简称嘉*公司)因与被申请人王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*人民法院(2014)三中民终字第0396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嘉*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嘉*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准许北京嘉*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