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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与北京龙**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诉被告北京龙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原告陈*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*负担(已交纳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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