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诉被告北京龙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陈*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*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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