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北京宏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刘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原告刘*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七月二日
陈*与北京龙**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*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牟**与雨*佳园(北京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朱*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林*等与陈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林**与天津兆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天津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天津阳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武*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北京嘉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、申请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