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与被告天津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因双方庭下和解,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44元,减半收取272元,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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