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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天津阳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与被告天津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因双方庭下和解,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44元,减半收取272元,原告自行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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