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天津磐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磐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对被告天津磐*有限公司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,由原告李*担负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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