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与二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
林**与天津兆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天津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天津阳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北京嘉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、申请民事裁定书
白升阳与北京东方**市场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河北卓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郑**与河北汉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张**、于*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天津磐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天津市**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颖**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