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河北卓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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