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河北卓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与被告河北卓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