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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绪康与江苏广*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冷*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(2015)丰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,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原、被告均认可双方在2014年3月17日签订唐山市丰南区华港玉府小区工程分包协议未实际履行。依据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十八条第三项,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被告江苏广*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。

裁定后,冷绪康不服,以卢建国虚构被上诉人江苏广*限公司分包工程的事实,隐瞒没有该公司任何授权的真相,采用伪造被上诉人公司印章、编造虚假合同手段,诈骗上诉人工程定金,故本案应驳回起诉,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。

本案在二审过程中,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江广通建设*公司的起诉申请,要求另行起诉卢*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。依据最*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(2015)丰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

二准许上诉人冷绪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苏广*限公司的起诉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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