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邸**、李**与被告天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,原告邸**、李**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邸**、李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邸**、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,由原告邸**、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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