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梁*诉被告河北碧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查封原告梁*位于裕华区方兴路77号安苑小区A区24-4-101号的房产。
二、冻结被告河北碧*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