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铜陵市**责任公司与庞大汽贸**铜陵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铜陵市*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庞大汽贸*铜陵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上诉人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(2014)滦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铜陵市*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铜陵市*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,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,是否准许,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”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铜陵市*责任公司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,减半收取900元,由上诉人铜陵市*责任公司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