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、王*与被告石家庄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、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赵*、王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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