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人魏**与被申请人乔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我院(2014)武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申请人乔**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,权利人魏**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被申请人乔**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。
本院认为
现查明被申请人乔**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存款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冻结被申请人乔**在你处的存款14996元,及执行费125元,共计15121元.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