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魏**定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魏**与被申请人乔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我院(2014)武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申请人乔**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,权利人魏**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被申请人乔**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。

本院认为

现查明被申请人乔**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存款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冻结被申请人乔**在你处的存款14996元,及执行费125元,共计15121元.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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