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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郭**与被告李*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**与被告李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**以已经在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,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郭**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”、第一百四十五条“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”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郭**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37元,减半收取;由原告郭**负担218.5元,退回原告218.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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