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闫军与内蒙古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军诉被告内蒙古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闫*撤回对被告内蒙古*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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