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**诉被告李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。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赵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275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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