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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**与乔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付**与被告乔*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付**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、被告乔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付**因被告乔*未返还包车押金10000元,向本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乔*返还押金10000元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查明的事实,2014年4月1日,原告付**与被告乔*签订了《包车协议》,约定:原告付**承包被告乔*车牌号为蒙L号出租车,承包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7月1日每天16时至次日7时,月租金3999元。合同签订同日,被告收取了原告包车押金10000元。合同履行完毕后,原告付**多次向被告乔*索要押金,被告乔*以暂时无钱为由至今未返还,有原告付**提供的与被告乔*通话录音予以证实。庭审中,被告乔*抗辩,原告付**至今未向其支付承包费。根据双方签订包车协议第一条“……乙方(付**)在每月1号将本月的租金给付甲方(乔*)……”的约定,如原告付**在每月1日未向被告乔*支付当月承包费,可停止原告付**对该出租车的运营,但直至包车协议期满,被告乔*也没有向原告付**主张支付承包费,且在本案中也未提出反诉,故本院对被告乔*的抗辩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乔*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付洪波返还租车押金1000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付**预交25元,由被告乔*承担,其余部分不再交纳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巴彦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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