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被告刘*、马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,一百五十五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5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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