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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与刘*、马*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被告刘*、马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王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,一百五十五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5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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