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朔州市森**责任公司与李**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朔州市森**责任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(2014)朔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上诉人李**以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,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被上诉人李**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(2014)朔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准许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**撤回起诉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共50元由上诉人朔州市森**责任公司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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