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朔州市森**责任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(2014)朔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上诉人李**以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,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被上诉人李**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(2014)朔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。
二、准许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**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共50元由上诉人朔州市森**责任公司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