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吉*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刘*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25元,减半收取262.5元,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刘*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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