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蒲**与吉林市香**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蒲*与被告吉林*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蒲*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蒲*申请撤诉确系自愿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蒲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,150.00元由原告蒲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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